蝴蝶效應
故事要從2016年7月說起,當時新聞開始報導台中市議會在審議登山相關的法案。
風起——登山管理條例
大部分的讀者朋友可能不了解,登山圈子的人基本上是一群順民,有規定就照做,反正有空就是跑山上,誰都不想多花時間跟官方打交道。別說跟官方打交道,在山下他們也很少花時間跟彼此打交道,基本上這個族群是一盤散沙,各玩各的。但台中市議會的這個法案讓登山圈子其中一些人警覺到有事情不對了。於是這些人發起了一個組織,叫做「山域政策監督聯盟」。
聯盟一開始也沒有在登山圈子內取得很強的支持,台中市議會在會期的最後一天把這個法案跟著一大包其他案子一起表決通過了。而差不多同時期台中選區的立法委員洪慈庸也提出了一部類似的「國家公園登山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因為新聞的密集度加上立法院所帶來的天龍國效應,登山圈子內參與聯盟運作的人開始增加,相關議題才得到比較深入的討論。
迫切的危機?
而其中一個根本的問題是,登山活動已經有那麼久的歷史了,到底是誰忽然想要加強對登山活動的管制,而為什麼又選在這時間大舉而密集地發動?
有位曾經參加登山社的社會系教授鐵口直斷了,他說這些法案應該是消防體系發起的。我們順著教授的指導追下去,考慮洪慈庸委員在台中的地緣關係,再搭配肉搜那些在網路上與我們意見交火的人,猜出這些法案應當都是由台中市消防局的人所提。但當官的不是都很怕事,為什麼會主動來惹事呢?
洪慈庸立委正在主持立法院公聽會,崔祖錫攝
9月23日在洪慈庸立委所主持的立法院公聽會(註1)上,我們第一次見到了台中市消防局蕭煥章局長本尊。他在會中的發言很有趣,他說很高興藉著這個法案,把岳界這一堆自由派的,一個一個的山頭終於能聚在一起好好的討論。是沒錯,他得到我們的注意了,但為什麼得用這麼激烈的手段?這還是一個沒有被回答的問題。
9月29日,感謝蕭局長在救災之餘撥空接見,我們做了一場開誠布公的溝通。雖然我們不認同蕭局長所擬定的管制措施與強制性的政策方向,但我們可以感受到他是真的非常用心在試著了解登山活動。蕭局長也坦言立法院的這個法案是他請託洪慈庸委員送出的。可是緊急需要立法管制登山活動的動機呢?
要知道為官之道,說話是門藝術。會談中蕭局長談到了「救災免責化」這五個字,他同時也舉出一個例子。2008年7月,台南救難協會三名義工救援一對買姓老夫妻,但救生艇翻覆,老夫妻不幸溺斃,家屬怒告義工沒有讓老夫妻穿救生衣。這個國賠官司也是一審家屬勝訴,造成極大爭議。(註2)
在會談中我們也再次提議修改「緊急醫療救護法」(註3),增加罰則以處份濫用搜救資源例如直升機的民眾(註4)。但蕭局長對這個倡議倒是有所保留,他不認為那是要緊的事,而且他認為修法會很困難。那麼,為什麼對蕭局長而言立法加強對登山活動的管制是這麼迫切?
導火線是?
以台中、南投以及中央三部法案提出的時間,我會猜測2015年5月張博崴山難事件(註5)的一審判決應該是導火線。但張博崴山難事件和台中市有什麼關聯呢?這時有些熟知內情的人幫我補足了一些線索。台中市消防局因為2013年12月發生於大劍山的黃啟涵山難事件(註6)也被被家屬提告了。以博崴媽媽為首的山難家屬之間,似乎有些「交流」。這個線索再加上蕭局長所揭示的「救災免責化」這五個字,大概讓我可以揣測出蕭局長的動機——他無法要求家屬不要提告,於是他想要減少民眾在山上出事的機率。
協助搬運山難傷患,黃明智攝
這個大方向雖然正確,但蕭局長所提出的法案同時也影響了所有登山的民眾。簡單來講這是扛大砲打小鳥的作法,手段與目的不成比例。這也就是我們聯盟和他之間最大的爭執點。
可是在和蕭局長談過之後,我開始想要將心比心更深入地了解這一串問題——為什麼救災或搜救的人會被告?而這樣的國賠官司為什麼家屬會贏?家屬贏了國賠官司又會造成什麼後果?
寬鬆化的國家賠償法
國賠的法律根源是憲法第24條,文字是這樣寫的——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我和聯盟的朋友討論張博威山難事件是怎麼判的。一開始先從憲法看起,我不解的是南投縣消防局並沒有「違」法,那為什麼國賠成立?
這得再進一步去看國家賠償法。它的文字是這樣寫的——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這「不」法和「違」法的意思難道是不同的嗎?此時一位檢察官朋友為我們釋疑了。所謂「不」法,指的是沒有法律授權(相反的例子如警察把犯人壓制,這就是行使公權力且有法律授權的)。例如法律授權只有斷水斷電,但執行時卻把人民的電線水管毀損了,這種情況「違」法可能還有爭議,但「不」法就很明確。而國家賠償法因為用了「不」法還有「過失」這兩個條件,在判決的時候就很容易被認定成立。
簡單來說,憲法給的國賠條件很嚴格,但國家賠償法這一字之差,卻帶來一個很寬鬆的國賠條件。
哈,說是一字之差真的是寫作的戲劇效果啦,立法委員一定是故意要把國賠條件放寬的。仔細看國家賠償法還有很多新增的條件啊,例如第三條寫到的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比方說公園路樹在沒有天災的情況倒下來,壓壞你停在公設停車格內的汽車,那這是不是該國賠呢?我想這個例子應該多數的人會贊同吧。但這個情況要說公務員有違法真的有點太牽強,所以只靠憲法本文來判定國賠對人民當然很不利。
合法但不道德
回到我們現在討論的問題,張博崴和黃啟涵的事件都耗用了許多消防相關人力資源去進行搜山。雖然國家得保障人民的生存權(憲法第15條),但國家有沒有義務去進行搜山,搜山是不是應當免費,這些已經有得討論了(相關論述未來會收錄在附錄四:從生存權到政府的搜山義務與施行方式),而現在家屬卻把這個免費資源當成是「使命必達」,這樣在道德上講得通嗎?最後政府還因此被告。而如果國賠成立,結果將等同是其他公民除了先前基於人道互助的那一筆捐款,還要再捐一筆奠儀給家屬,這樣的結果合理嗎?
此圖取自東森新聞網頁,擷取自爆料公社上的一段影片
就像好市多總有一群搶著外帶一包免費碎洋蔥回家的人一樣,這些家屬的行為是法律允許,但道德有爭議的。從這兩個案例來看,現行關於山難搜救的法規確實是有問題的,它給予罹難家屬太多無限上綱的空間。
但家屬贏了國賠官司之後,所產生的蝴蝶效應才是最可怕的事,那個社會代價遠遠超過國家賠償的金額。
信任危機
本來幫忙找人是件好事,但沒及時找到你就可能被家屬提告。而當法官認為你找人的技術不夠好,和失蹤者的死亡有因果關係,此時國賠就可能會成立。這樣公務員以及受委託者,是不是要一邊幫忙找人一邊還要留意家屬會不會背後捅刀?
這是一個信任危機,同時也是某些人的道德危機。當個人主張自己所擁有的權利之時,卻忽略了自己跟這整個社會是有關聯的,每個人也都是有社會責任的。
隨著這個不信任感蔓延,整個社會的運作開始被扭曲。登山失蹤的家屬提告,公務員就想辦法把登山的管緊一點。下一次潛水失蹤的家屬提告,又再立個法把潛水的管緊一點。那再下次萬一有郊遊失蹤的家屬提告,是不是又再立個法把郊遊的管緊一點。
我們要這樣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到哪一天?
註1:時代力量黨團在公聽會之後有發表聲明,文內有共同筆記的連結。另外特別提出一點呼籲,請各位關心登山的朋友不要再對時代力量黨團、洪慈庸立委、台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等等單位有情緒化的攻擊。這整個議題的複雜度是超越大家原本預期的,請給我們多一些時間用理性的方法來溝通處理!
註2:買姓老夫婦和三個義工的故事有新聞報導。後續情況本來沒有多少人留意,但2015年張博崴山難事件國賠一審判決出來,媒體又重提這個故事,也報導了二審改判的資訊,所以蕭局長特別提起這個案例,相當耐人尋味。
註3:這是我在時代力量洪慈庸委員所主持的立法院公聽會上,最主要的發言重點。我認為要解決國家搜救資源浪費的問題,不應該也不需要特別針對登山活動來加以限制,應當要以更上位更一般的方式,也就是考慮所有民眾在野外發生意外的方式來處理。而有關山區迷途的問題,在公聽會之後一直到這篇文章寫作之前,我們又有了更深入的討論,相關論述在此文的後段會一一呈現。
註4:這則因水泡叫直升機的相關新聞連結有剛發生時的報導還有南投消防局的反應以及當事人說法。
註5:張博崴山難事件在維基百科上有專屬頁面交待。但此頁面似乎受到張家相當大程度介入修改,講到一大堆張家的後續行為,建議應當搭配法院的判決書還有洪振豪律師的論文(有上篇 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oadFile/4802_071-081-%E5%BC%B5%E5%8D%9A%E5%B4%B4%E5%B1%B1%E9%9B%A3%E4%BA%8B%E4%BB%B6%E7%B0%A1%E6%9E%90(%E4%B8%8A).pdf 以及下篇 http://www.twba.org.tw/Manage/magz/UploadFile/4830_087-101-%E5%BC%B5%E5%8D%9A%E5%B4%B4%E5%B1%B1%E9%9B%A3%E4%BA%8B%E4%BB%B6%E7%B0%A1%E6%9E%90(%E4%B8%8B).pdf )進行深入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