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處惹塵埃
既然負責山域管理的公務員希望我們登山圈子的人,幫忙思考整個制度該怎麼設計,才能救到人又不會頻繁發生罹難家屬的國賠提告,我們就先來翻一下歷史吧。為什麼以前沒有這個問題呢?
曾經,自己的朋友自己救
1990年代之前,若有人在山上失蹤或出事,消防單位是完全不需要涉入的。當年警察雖然會涉入,原則上他們是不需親自上山的,因為那時有所謂「山青」,也就是還有在無人煙山區活躍的原住民。然而,1980年代之前的山難搜救指揮體系很亂,筆者所屬的大學登山社,因為遇過還要反過來借糧的搜救隊,有一段時間根本只相信社內的山難搜救系統——自家人出事,就自己派人協助,完全是一個「自己的朋友自己救」的概念。
雖然這個體系的野心很大,但後來發生救人難度空前絕後的巒潭事件(註1),那次只能拜託原住民幫我們處理。社內事後檢討的結論是我們自身缺乏直升機等資源,能做的太有限,而地面能力也遠不及真正的原住民獵人,因此日後才又漸漸回復與官方合作的搜救方式。在1990年代,基本上每個登山社團都是有山難防治體系的,但只有比較興盛的幾個登山社團才有能力自己救人,而且確實也不是每個案子都可以自己救。
與內文沒有半點關係的風景照。
民間也有搜救隊
台灣的民間搜救隊是從1980(民國69)年開始發展,最早成立的是「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南區搜救委員會」,簡稱「南搜」。「南搜」剛開始的成立動機跟各登山社團的山難防治體系一樣,也是要「自己的朋友自己救」,只差在它是南部地區跨登山社團的互助式山難防治體系。爾後歷經數十年演變至今「南搜」變成一個獨立的團體,有獨立一批人去幫助好幾個縣市的消防局做搜救,誰都會去救,不再限定是自己的朋友。此外北部及中部也有「北搜」與「中搜」。另外也還有其他民間搜救隊。
1998(民國87)年有一則紀錄是南投神鷹幫忙救了困在萬大林道的一支學生隊伍(註2),這個崩壁筆者親身經歷過,知道它的可怕,因此可以想像當時該搜救隊的技術能力已經頗為成熟,這大致可反映出民間搜救隊是如何漸漸茁壯而超越各登山社團自身的山難防治體系。而1989(民國78)年開始停止伐木,林道荒廢致使交通不便,再加上社會環境本身的變化,原住民狩獵的風氣一年不如一年。政府發現越來越找不到「山青」,所以在1990年代後期有民間的搜救隊可填補人力空缺,對政府當然也是件好事。
老岳人的嘟噥
山區搜救的系統在1999年921大地震與2000年的八掌溪事件之後發生大變革。國家在經歷過921大地震這種超級災難之後,本來就有心投入資源強化救災能力,而八掌溪事件剛好暴露了指揮聯繫系統之脆弱,因此在八掌溪事件後成立了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註3),從此山難開始納入國家級的搜救指揮體系。爾後在公部門的皮球大戰之中,山難搜救被踢給了消防體系去負責。但據熟知內情的人表示,這些年消防體系一直還是希望把山難搜救交給別的單位去負責,只是一直無法如願。
約從2003年開始,申請高山攀登不再需要「高山嚮導證」,爾後又有更多制度放寬的措施,這些造成傳統登山社團的式微。個人微企業體操作的商業登山隊伍開始發展。而網路走出校園普及到所有人之後,資訊流通導致機動自組的非商業登山隊伍興起。這兩股風潮讓早年「自己的朋友自己救」的概念完全走入歷史。在這個速食的時代,朋友能有多永恆?同行的山友一批換過一批,你願意為誰兩肋插刀?
雖然我們這些老岳人懷念那個傳統登山社團活躍的時代,但制度走向開放是沒有錯的,曾經相信朋友會為你兩肋插刀的美好,就當成是老岳人嘟噥的傳說吧。
與內文沒有半點關係的風景照。
太多沒想清楚的事
回顧這段歷史之後,我們不難發現山難搜救在台灣還是一塊法理的處女地,所有的規定和法律,都只有十多年的歷史,而且當年是急就章到位的,很多問題確實沒有好好被討論過。比方說,「搜」跟「救」一定是連體嬰嗎,可以分開來思考嗎?(相關論述未來會收錄在附錄三:「搜」和「救」的差異) 而接下來這個問題又更重要了,搜救要不要收費?
就是因為我們一直把「搜」跟「救」當成連體嬰,以為所有的問題都已經被考慮過,才沒辦法參透。當初的想法是沿用舊例,以前的「山青」搜山不跟家屬收費,只有收「紅包」(因為要去霉運),所以山區搜索不應該收費。但這想法在邏輯上有個大漏洞,以前人救下來送到醫院可是要付錢的。而現在呢,也只是多了健保制度,所以可以付比較少。既然「救」自古至今都是要收費的,為什麼「搜」不用收費?並不是每次的「搜」都是在找大體啊!「搜」其實是為了想要「救」。
國家之所以有「搜」跟「救」的義務,是因為憲法15條規定要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而其中「救」跟生存權的關聯很直覺,而「搜」跟生存權的關聯則很含糊。比方說一個人在平地失蹤,警察找不到就會放棄,也許他就失憶但在某處開始新人生了啊!那一個人在山上失蹤為什麼一定得找?
更奇怪的是,如果已經那麼確定是在找大體,這就和「生存權」無關了,為什麼國家還有義務?找大體這服務又為什麼到了山區就變成免費提供?在平地又為什麼沒有這麼好的免費服務?
忘了嗎?醫院不是免費的
基本上我們假設人是沒辦法長時間在山上活下去的,在這個前提之下我們才能把人民的「生存權」連結進來,把「山搜」變成國家的義務(相關完整論述未來會收錄在附錄四:從生存權到政府的搜山義務與施行方式)。可是實務上很多「山搜」到最後都變成在找大體,這跟「生存權」又變成毫無關連了,當然這種情況就不再是國家的義務了。
就算「山搜」可以算是國家的義務,那不代表免費啊!「救」也是國家的義務,可是醫院卻不是免費的,對吧!醫院也不是只有公營,還有一堆民營醫院呢。所以「山搜」不必然是免費的,「山搜」也不必然是公營,「山搜」也可以有民營呀!
想想醫院是怎麼做的?醫院會問本人或家屬你要做哪一種治療,然後他告訴你費用多少,效果如何,本人或家屬選擇好就簽同意書,然後就治療和付錢啊!「山搜」不是也應該是這樣?家屬應該有選擇權去決定他要怎麼花錢,委託官方或民間的搜救隊去搜索哪個區域,不是嗎?
現在回頭來看張博崴山難事件的判決顯露出什麼問題。沒錯,家屬可以提告的原因是他們認為自己是個局外人,他們只負責提出需求,不滿意成效就提告。但這是一個免費服務呀!所以把它跟醫院的做法擺在一起看,我們就很清楚地發現,消防體系當初制定法規的時候把自己綁死了,承擔了所有責任,這是國賠之所以成立的最核心條件。而民眾之所以對這個一審判決大反彈,只因這是免費服務,使用資源的人還能再拿國賠於情於理實在無法接受。
與內文沒有半點關係的風景照。
請把選擇權還給家屬
所以,要防止下一個因山難產生的國賠判決,第一步應該是修消防有關法規把選擇權還給家屬,第二步是正式建立一個官方和民間並存的山區搜索體系,並建立收費機制以及對應的保險或互助金體系。
「搜」跟「救」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搜」是可以平行處理的,家屬不滿意第一組人,那可以換第二組,也可以同時或先後派二組,這都是錢的問題,而不是一個下好離手的情況。搜山又不是開刀,開刀一次只能選一個醫生,也很難有機會重來,搜山就是找人而已,不會發生不可逆的傷害。修法把擇權還給家屬之後,應該沒有哪個家屬再好意思說有誰在帳篷休息害死他的小孩了吧,請別人來工作也是有勞動人權的好嗎。
有關「搜山」的財源,除了極有能力的家屬可以直接負擔之外,大多數應當還是要仰賴保險或互助金,但基於附錄一提到的違憲問題,強制納保是不可取的。我們參考日本的體制也不難發現,這類的問題他們應當早就想過了,所以才沒有採取強制措施。
若保險因為基數太小無法成功運作,互助金會是最適合的方案,類似的制度許多大專院校登山社也都有,以下我姑且將它稱為「山搜基金」。現階段要推行「山搜基金」需要很深入的討論,包含法源、起始資金、管理單位、單人支付上限與費率精算等等。
另外可預期一定會有個人沒有投保或參與「山搜基金」運作,但家屬無法負擔山搜費用的狀況,這個情況在醫院也常發生,就是需要有社工和慈善單位來協助。而事實上現在登山界的民間搜救團體也主要是靠捐款在運作,所以這應該不是太嚴重的問題。
這樣的制度變革,最教人擔心的是弱勢民眾是否會受到影響,會不會因此不敢報案,延誤了救命的時機?但回頭考量財政,當年各登山社團奉行「自己的朋友自己救」這個理念的時代,「山青」對政府也是個低價資源,所以那時的山搜社會成本真的很低,政府開徵搜山費用的行政成本恐怕會比拿回來的還多。而現在呢?消防的朋友私下告知,很多郊遊的民眾在山上稍微分散,就立刻打電話找消防,這種把方便當隨便的心態,顯然只有收費可以壓制,事實上政府也不可能無限制投資人力在消防體系。但我們要怎麼避免弱勢民眾因為收費而不敢報案求援?這就是兩難之處。
只能說這是少數害群之馬把原本的美意措施弄壞了,濫用,濫訴,把整個社會信任的機制給毀了。我們現在只能期待慈善機構和社工能幫忙彌補這些副作用。
請把選擇權還給人民
負責山域管理的公務員另外希望我們登山的人,幫忙思考如何預防公有公共設施因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造成的國賠。
首先,我們必須考慮「善良管理人」這個民法概念。如果一個人工作就是管理,那個責任是不可能歸零的,若有一個無責任又可以領薪水的工作,那大家都會來搶。但當然,每個工作都有一個具有該技能應達成的水準,法官不應該要求每個人都有超凡的完美演出,而管理者也必須注意不能讓自己的工作表現落到低標以下。
其次,戶外活動的種類是無窮且與時漸進的,相關法律的設計應該要更具一般性,而不是專門找其中一種戶外活動來開刀。現在所有戶外活動都面對同樣的問題,因為找不到適用的法律,只能回到憲法找答案,而公部門提出的管理辦法都欠缺對憲法所保障的個人自由權利之體認,在執行層面不斷違憲縮限人民的自由權利。
對於這些妨礙人民選擇權的制度,我認為最好的解決方向還是提供選擇權。
與內文沒有半點關係的風景照。
除了依照憲法,政府不要再封山、封海、限制各種戶外活動,在登山方面政府還應該做一件事——與民間配合,針對有疑慮的公共步道或公家不予維護的路線提供商業嚮導,並與登山專業人士討論公共步道設施的施作。
當公有公共設施真的發生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情況,足以致人民生命受損害之時,專業嚮導當然也不會帶客人硬闖,因為他自己會挨告。而如果民眾堅持要在不雇請商業嚮導的情況下,嘗試這些有疑慮的公共步道或公家不予維護的路線,那這是他自由意識的選擇。萬一真的發生不幸,家屬要主張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時,那代表政府的律師就可以主張這些有疑慮的公共步道或公家不予維護的路線,其設施與管理對於具有對應經驗者已經足夠。因為有登山專業人士的意見可做為參考,法官的判決空間就不會天差地遠。
我相信現在的商業登山環境也已經發展到一個階段,可以與政府更明確地探討商業嚮導的資格與權利義務。
溯溪這類沒有路線的情況,或是攀岩的人留下的鉚釘,也和公家不予維護的登山路線是同樣的概念。負責山域管理的公部門大可不要自己跳出來對號入座,硬把以前民間施做的步道與設施收歸公有。如果要收歸公有,也不能只為了怕國賠而進行建設,但建設完又為了怕國賠而不開放。如果怕麻煩,一開始就不要跳出來佔位置不就好了?真是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請用專業重建互信
整件事的重點還是在於信任。如果負責野外管理的公部門因為不信任司法體系,就來縮限人民自由權利,那人民也會不信任公務員,這樣對這整個社會有什麼好處?
發生意外而往生的,在登山、溯溪、攀岩與潛水等等戶外活動之中,只是幾萬分之一的少數。而惡意提國賠官司的家屬,也只佔其中一部分。我們整個國家不應該為了少數個案,造成公務員與民眾互相猜忌,搞出這些封山、封海、限制各種戶外活動,在外國人眼中看來可笑之至的制度。當然,司法體系也應該要配合整個社會的新制度去運作,避免鼓勵家屬去作出惡意的索賠動作。
政府應該要學習去和民間真正有專業的人合作,一同分攤管理責任,一同提供更多有關戶外活動的教育管道,這才是正確減輕國賠危機的方式。「免責化」不一定是一個法律條文,它也可以是一套專業系統,一套上法庭時讓法官不能再天馬行空,要求每個人都有超凡完美演出的說帖。當我們把專業系統建立起來,「免責化」的核心目標自然就達成了。
好了,順民交付贖金了,麻煩請政府盡快把憲法保障的選擇權交還給從事戶外活動的民眾吧!謝謝。
註1:詳細的經過收錄在丹大札記一書,該書二版分別由台大登山社與玉山社出版。
註2:資料來源是鄭安晞的統計整理。
註3:請參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設置及作業規定。
謝誌
這篇文章不代表聯盟的立場,但在建立觀念以及文字的過程中,受到了聯盟內非常多朋友的啟發與協助,甚至還有些地方我是轉化了大家當時討論所迸出的名言。當然還有我自己登山社的朋友們。特別感謝洪律師還有唐檢費心與我討論這麼多的法理細節,雖然我們的看法也許不盡相同,但沒有你們這邊的論述將會是更脆弱的。感謝鄭教授在大方向的指點。謝謝柯三分前輩與鄭安晞教授提供歷史資訊。感謝乙華、吳言、雅德等等各位參與的討論所帶來的啟發。希望在我們大家的一同努力之下,事情會有個健康美滿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