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沒有選擇的權利

如果還有明天 你想怎樣裝扮你的臉

如果沒有明天 要怎麼說再見

——劉偉仁 如果還有明天

薛岳在錄製此曲之時,已罹癌將不久於人世。因此每當這首歌被播放出來,大家第一個一定聯想到死亡。但這是一首關於死亡的歌嗎?不,這是一首關於選擇的歌。你要選擇怎樣裝扮你的臉,你要選擇怎麼說再見。

如果沒有了選擇,生命的意義何在?

誰在吶喊我要活下去?

憲法第十五條寫到人民的生存權應予以保障。很好。

可是誰來決定什麼是「生存權」,生存權又該在什麼時機,以何種方式主張?既然是個人的權利,那應該是心裡有一個聲音說「我要活下去」的時候吧!

憲法第二十二條寫到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很好。

那我應該有登山、溯溪、攀岩、潛水與從事各種戶外活動的自由不是嗎?的確,這些戶外活動有風險,但人生哪裡沒有風險?待在屋子裡,整棟大樓也可能因地震倒塌啊!在我的生存權利和我自由從事各種戶外活動的權利之間,我的自由意識應該有選擇權利吧!

Imgur

圖說:海洋獨木舟。

但事情從來沒有那麼單純,當你並沒有「我要活下去」這種感覺的時候,有些人已經覺得你的處境很危險,他們假裝你的聲音吶喊著「我要活下去」。

有一種冷叫作你媽覺得你冷

憲法第二十三條寫到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很好。問題就出在這裡。

這「避免緊急危難」六字,就成了那些想要跳過你的自由意識,為你主張生存權的人,緊握在手上的巧門。你的選擇權利剎那間消失了,因為有一種冷叫作你媽覺得你冷。

我想舉一個很不適當的例子。施明德絕食過對吧。

然。後。他。就。被。灌。食。了。

絕食的人是真的想死嗎?這只有他自己知道。但他們一定是有意識地選擇了表達他們認為更重要的主張。選擇表達主張是他的自由權利啊。

此時幫他灌食的人要怎麼主張自己的作為沒有違憲?是的,祭出「避免緊急危難」六字。

登山、溯溪、攀岩、潛水以及各種戶外活動當然沒那麼偉大,這些都只是休閒活動而已。可是,一樣有人會覺得要引用「避免緊急危難」來加以限制。這些人是真的全都為了你好嗎?

Imgur

圖說:誰能定義冒險?是真正走過去的人,或是看照片被騙的人?

根本不是冒險的問題

事情從來沒有那麼單純。

這當中有一些人也許是為了你好,他們只是忘記要尊重他人的自由。而另一些人則是被逼的,他們有著難言的理由。封山、封海、限制各種戶外活動,表面上的原因是阻卻冒險,是避免浪費公共資源。

如果是錢的問題那簡單啊!我們把救難費用交給發生事故的個人去負責,這樣山與海就都可以解禁了嗎?

嘿嘿,你我都太天真。

先來個黑色幽默吧。

如果你跟你的另一半論及結束伴侶關係,這時千萬別去登山。因為如果你去登山,你知道誰最希望你平安歸來嗎?答案是審核你入山申請的公務員。

而如果你的另一半非常怨恨你,他一定正在研究如何提出國賠。

就算每個登山、溯溪、攀岩、潛水與從事戶外活動的人都表態願意負擔自己的救難費用,真正熟知公部門生態的人此時還是會委婉地指點你——不夠的,公務員會想要封山、封海、限制各種戶外活動,真正的原因不是怕人民遇到危險,也不是怕拿不到救難費用,而是怕家屬提國賠官司。

蝦密!為什麼?

死人不會說話,親屬漫天喊價

公務員的觀點可以濃縮成這句話:「死人不會說話,親屬漫天喊價。」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寫到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後段另外提到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處置。

這兩處法條就是問題所在。公有公共設施應該設置到什麼程度?這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觀點。我希望山區的道路越自然越好,可是有些人可能希望整條路是張燈結綵的。公務員該聽誰的?

Imgur

圖說:山頂出現的超大型標示。

如果是從事登山活動有超過二十年歷史的,大概都會注意到一個現象。從國家公園成立至今,園區內部的高山百岳路線越修越大條,到如今所有的斷崖區域現在根本是用白絞繩結成蜘蛛網。此外,開始出現一些不太尋常的指標,例如山頂出現的超大型標示。一開始我以為這是國家公園內部的保育科太過弱勢,整個傾向營建為主的思維,所以才跑出這種決策。但現在我開始明瞭,國家公園是為了躲開國賠問題,而拋棄保育思維,全面倒向整條路應該是張燈結綵的那一派。而最好笑的是,他們明明花了很多預算去修路,但卻不願意開放給民眾使用,為什麼?

切結書,哼

如果封山令解除,公務員只好請大家對於有迷途疑慮的步道或路線都來簽切結書。

先放下所謂越級打怪,沒本事找路卻要硬闖的問題。切結書有用嗎?

當簽切結書的人還活著的時候,當然是沒問題啊。只要他是你自由意識的表現,那就是有用的。可是當簽切結書的人不幸往生的時候呢?這時自由意識消失了,歷史也消失了,簽切結書的人就成了一筆待處理的遺產。

是的,自由意識是煙,鑽石才是恆久遠的。

每個親屬的提告權都是獨立的,而死人簽的切結書是沒有用的,現在變成家屬簽的切結書才是有用的。對公務員來說,這當然很不公平,為什麼家屬只繼承鈔票,而不需繼承往生者生前的自由意識?但這就是現在法律的現實。而且不只是國賠,民間的一般訴訟也是這樣,還有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呢!

惡性循環

若是從事登山活動有超過二十年歷史的,大概還會注意到一個現象,從事登山活動的整體人口是增加了,但找路能力好的人口並沒有變多。國家公園把路修得更好,是吸引了更多找路能力不佳的民眾來參與登山活動。因此,把路修得更好並沒有降低迷途的比例,甚至在我的觀察可能反而還提高了。更糟糕的事情是這些會發生迷途事件的登山新手,他們的家屬也正是最可能提起國賠訴訟的人。因此整個體系陷入一個惡性循環。

Imgur

圖說:斷崖區域的繩索結成蜘蛛網,要走過去還要挪開繩子以免卡住。

公務員為了怕國賠而犧牲生態和景觀,設置了更多的指引設施,而步徑越清楚就又吸引更多新手越級打怪。但最後還是有一定比例的新手會發生迷途事件,又有一定比例的家屬會想要提出國賠訴訟。

到最後公務員害怕發生國賠的案例會越來越多,就決定要封山封海限制戶外活動。

人質

在我心上用力地開一槍

讓一切歸零在這聲巨響

如果愛是說什麼都不能放

我不掙扎 反正我也 沒差

——冷玩妹 人質

回頭看看前一章講到的情況。這些登山管理條例真正想要解決的問題,根本不是大多數登山者所造成的。甚至在整場戰爭中最關鍵的三個角色,有兩個根本沒有在爬山。

而這最關鍵的三個角色分別是法官、罹難者家屬與負責搜救和管理的公部門。

至於登山客的角色呢?其實只是這場法庭延伸出來的戰爭之中,被拿來當成人質的無奈路人。

但我們卻得幫忙設計出一套新的搜救制度,讓消防體系能免於山難死亡者家屬無限上綱的國賠騷擾,然後我們才能脫身。

同樣的,我們也可以選擇當個憤青,繼續狂罵公務員只會封山封海限制戶外活動。但這沒用,民鬥不過官。如果我們要取回憲法本來應當保障的從事戶外活動之自由,最快的途徑居然是得幫負責野外管理的公務員想出方法,讓他們免於罹難家屬無限上綱的國賠騷擾,然後他們才會同意停止推動各種封山封海限制戶外活動的規定。

嘖嘖,國家交給我們好重大的使命啊!本來只是想要從事戶外活動,我們居然得扛起責任把張博崴山難事件國賠一審判決之後,失序的社會互信加以修補,並提出長治久安的解決方案。

這真是吃定我們人質沒有選擇戰場的權利呀!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